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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顺利进行,加强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后的财务管理,用好***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根据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将粮食部门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第三条 国有粮食企业要将其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财务分开,单独核算。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加强两条线运行后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做好相应的财政补贴工作。第五条 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的原则是:彻底分清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盈亏和经营性盈亏,理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科学、合理核定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管好用好财政补贴,促进两条线运行健康发展。第二章 粮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划分第六条 粮油政策性业务包括:***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和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军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吞吐粮食平抑市场粮价。第七条 商业性经营业务是指第六条所列政策性业务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主要是农村粮管所(站)、粮库和军供站;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单位主要是独立核算的粮油零售企业、加工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第九条 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在保证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同时,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的多种经营,但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不得妨碍政策性业务的执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政策性粮油进行商业性经营;商业性粮油经营企业接受***委托,需代理一部分粮油政策性业务时,政策性业务应优先安排。第十条 粮食部门在组织实施两条线运行过程中,对主要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的政策性业务要定岗定员,保留一支精干的队伍承担政策性业务,其他大部分人员从事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第三章 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 国有粮油企业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并发生政策性亏损时,其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第十二条 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不能通过购销价差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按国务院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体制,目前中央财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新增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和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第十三条 地方***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补贴,或通过粮油购销价差解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决定。按国务院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预算负担级次,目前地方财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地方储备粮渍费用、利息补贴、***储备粮油(1979年底以前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定购粮价外补贴和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第十四条 粮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标准按平均先进原则确定。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地方***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标准按本级***规定执行,同类性质的政策性业务的费用补贴标准参照中央补贴标准制定。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国务院和省级***决定限价抛售***政策性粮油平抑市场价格时,销售价格低于进价成本的差价由财政给予补贴。第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补贴标准确定后,财政部门应按此标准和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量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补,不得留有缺口,不得形成新的政策性业务挂帐。第十七条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扶持粮食企业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专项扶持资金,帮助政策性业务单位改善仓储经营条件、协助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扶持商业性经营企业走向市场,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章 粮油政策性补贴方式
今年国际市场小麦价格已上涨大约60%,小麦价格上涨与哪些因素有关?
环境因素,国际局势,全球经济,全球农业发展,恶劣天气,小麦价格上涨与这些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特殊的疫情背景之下,农作物产量下降,市场供不应求便出现了价格逐渐上升的情况。
如果石油价格下跌到和粮食一样价格,但是粮食价格上涨到和石油一样的价格,会怎么样呢?
粮食不可能使劲猛涨的,粮食是个大范围的概念,包括的作物太多,一个品种涨太狠了,其他品种会代替它的。而石油则是没办法,但是也会存在一个代替效应的,石油猛涨,替代的天然气 煤炭 新能源自然会增产来代替它的。
国内馒头贵,不是粮食涨价涨的狠,是税费成本贵。石油也是一样,***管制价格。
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省和地***(行政公署)实施经济调控,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从1994年度起,根据***核定我省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在1994年内全部筹集到位。以后年度应在使用后随时补充,资金数额应保证粮油定额储备数量及粮食专项补助款的需要,不能减少。
地(市)、县(市、区)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第四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一是用于省***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建立的省级吞吐储备粮油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省级吞吐储备粮油数量,按省***确定的地方储备粮食4亿公斤、食油1500万公斤执行。二是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缺粮、缺钱户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开支的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扶救济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第五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
中央补助的资金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新增的补助资金,确定分给我省的部分。省级自筹的资金来源是:粮食价格放开后,省***上划部分地市原由省财政负担的粮食亏损补贴基数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保障资金。
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粮食价格放开后地、县财政节余的粮食补贴。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本级人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主要以省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省粮食、物价、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县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粮食、农业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是:
1、用于省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的补贴。按省***确定的省级粮油储备数量,参照中央规定的粮食专项储备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按季拨补,年终会同粮食储备管理部门进行清算。
2、用于平抑市场粮食差价的垫支。当市场粮价低于***收购价时,国有粮食企业受省***委托,按***确定的价格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的利息、费用,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市场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为平抑市价,省***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或动用省级储备粮油,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如果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时,其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3、用于吃返销粮地区缺粮、缺钱户农民的粮食差价补助。参照各地市19***-1993年平均农村返销粮实际数量(不含对种植价高利大经济作物或从事其它行业收入较高地区农民的返销粮)和***规定的粮食销价调整幅度,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分地区的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批准后,划拨给各地市包干使用。各地市应将给农民的补助款直接发放给应享受补助的农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此项补助款。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年度作出安排。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当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下达。粮食风险基金的拨补,一律通过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设立的专用帐户下拨。我省农业发展银行未成立前,可暂由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办理。专用帐户由财政部门代管,按时编报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并负责上下级的风险基金清算、对帐与拨补。第九条 各地要把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政企分开、企业本身的经营职能与***委托的调控职能分开。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日常的经营性活动。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本办法所称粮食安全,是指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省人民***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定期对县(市、区)人民***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激励与问责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储、产销合作、应急调控、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和促进粮食生产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
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反对浪费粮食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第六条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保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制定粮食生产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耕地及农产品协同监测,改善耕地地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等粮食生产的基础条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污染源、农药生产和施用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对受污染严重的耕地、水源等,划定禁止种植粮食区域,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
禁止向粮食生产区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固体废弃物等。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广绿色、优质、高效的粮食生产技术;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粮食种子实行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储备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救灾和市场应急供种。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鼓励粮食生产主体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农业耕作措施,指导粮食生产主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第三章 流通保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有序流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创新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粮食产业有关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和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税收、用电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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