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育儿 / 正文

贵阳蔬菜批发市场今日价格表「贵阳市蔬菜批发市场在哪里」

时间:2022-06-01 16:44:08 浏览:11次 作者:光明网 【我要投诉/侵权/举报 删除信息】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贵阳蔬菜批发市场今日价格表,以及贵阳市蔬菜批发市场在哪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导读目录: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贵阳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业菜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贵阳市人民***批准,规划作为补充专业菜地的耕地。第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组织实施。

贵阳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土地、规划、农业、环保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区、乡(镇)人民***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第五条 对实施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或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设第六条 蔬菜基地建设依照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区划进行布局。专业菜地的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安排。第七条 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用区、规划发展区。

规划保留区,是指划定为长期保留的专业菜地;

规划建设征用区,是指划定为城市建设需要征用的专业菜地;

规划发展区,是指计划补充为专业菜地的耕地。第八条 贵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保护区、规划发展区的保护红线,绘图造册,建立档案。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 蔬菜基地应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加强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复种指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第十条 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设施,由市、区、乡(镇)、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管理维护制度。

蔬菜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经费,由市、区、乡(镇)人民***和村按一定比例解决。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另行规定。

蔬菜基地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规划保留区的专业菜地除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征用。

规划为专业菜地发展区的耕地严格控制征用。

规划建设征用区的菜地,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用规划,报贵阳市人民***批准实施。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二条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贵阳市人民***规定。第十三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要利用荒坡、荒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一律按征用专业菜地程序报批,并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经乡(镇)人民***审核,区土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区级以上人民***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五条 为确保专业菜地面积总量,每年被征用的专业菜地,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乡(镇)人民***按照征一补一点五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补充。第十六条 农民承包和依法转包的专业菜地必须种菜,不得改种其它作物,不得丢荒。第十七条 贵阳市人民***要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受灾补贴和平抑市场菜价。

蔬菜风险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贵阳市人民***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护菜农利益,引进和扶持农民种好菜。第十九条 专业菜地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或扩建有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应予停产或搬迁。

菜地严禁施用违禁农药。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应予赔偿。

依法征用专业菜地或者在专业菜地附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需拆除蔬菜基地设施的,应予补偿。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各区及其他县(市)人民***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本市各级人民***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区、市、县人民***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在社区范围内,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配合和监督工作。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其他县(市)人民***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第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开发商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以及确需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的,由市场开办者依法向所在地的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及***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阳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业菜地及其附属设施和经贵阳市人民***批准,规划作为补充专业菜地的耕地。第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组织实施。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土地、规划、环保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区、县(市)及乡、镇人民***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第五条 对实施本办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或者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设第六条 蔬菜基地建设依照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区划进行布局。专业菜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第七条 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收区、规划发展区。

规划保留区,是指划定为长期保留的专业菜地。规划建设征收区,是指划定为城市建设需要征收的专业菜地。规划发展区,是指计划补充为专业菜地的耕地。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规划保留区、规划发展区的保护红线,绘图造册,建立档案。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 蔬菜基地应当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加强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复种指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第十条 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设施,由市、区、县(市)、乡、镇、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管理维护制度。

蔬菜基地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经费,由市、区、县(市)、乡、镇人民***和村按照一定比例解决。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另行规定。

蔬菜基地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规划保留区的专业菜地除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征收。

规划为专业菜地发展区的耕地严格控制征收。

规划建设征收区的菜地,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收规划,报贵阳市人民***批准实施。

征收专业菜地必须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县(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二条 征收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贵阳市人民***规定。第十三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菜市场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应当利用荒坡、荒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一律按照征收专业菜地程序报批,并且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经乡、镇人民***审核,区、县(市)土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五条 为确保专业菜地面积总量,每年被征收的专业菜地,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市)、乡、镇人民***按照征1补1.5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补充。第十六条 贵阳市人民***应当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受灾补贴和平抑市场菜价。

蔬菜风险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贵阳市人民***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护菜农利益,引导和扶持农民种好菜。第十八条 专业菜地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有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应当予以停产或者搬迁。

菜地禁止施用违禁农药。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和其他县级人民***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者进场集中零售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县级人民***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人民***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其他区域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五条 县级人民***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与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级人民***应当加大建设农贸市场的经费投入。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并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二)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并留存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他食用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得让未取得合格证明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入场销售;

(五)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的,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者监督其销毁,作退市处理;

(六)在农贸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工作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如实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七)建立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九)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贵阳蔬菜批发市场

就看你是在贵阳那个区,南明路观水路247号是贵阳红岩农贸综合市场;南明区贵黄高速出口是贵阳凯源***蔬菜配送中心。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因此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文章中的任何观点负责,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只用于提供信息阅读,无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内容、图片、音频、视频)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353049283@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维护您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