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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猪最新猪价格表「今日最新生猪价格」

时间:2022-06-02 09:52:10 浏览:12次 作者:走吧网 【我要投诉/侵权/举报 删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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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猪是杂食动物吗

是。

“猪(学名:Susscrofadomestica),哺乳纲,偶蹄目,猪科,杂食类动物。猪一般多指家畜。猪是十二生肖之末,也称之为亥。我国养猪至少也有5600-6080年的历史。猪体肥肢短,性温驯,适应力强,易饲养,繁殖快,有黑、白、酱红或黑白花等色。

猪的牙齿其实是非常有力的,一只成年的猪,咬合力可以达到140公斤。也就是说猪的咬合力与草原上的王牌猎手猎豹的咬合力相差无几,如此强大的咬合力再加上体重优势,一只猪想要击杀一个没有防备的人还是办得到的,所以猪的确对人存在着威胁。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但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农村的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具体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按照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当根据省人民***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乡(镇)应当按照省人民***规划,逐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暂未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第七条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二百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符合卫生、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八条 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所在地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申请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须经乡(镇)人民***同意后向县级人民***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报本级人民***批准。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的生猪,必须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集中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而又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出厂(场)销售。第十一条 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验讫印章;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无除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无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三)是否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是否符合屠宰加工质量;

(五)是否种公猪、母猪或晚阉猪。第十二条 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三)对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第十三条 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靠墙、着地或者接触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内脏及加工后的肉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中。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运载生猪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或者防尘和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运载工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第十四条 入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地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并有生猪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加工、冷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四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第五条 省、市、县(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检验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报省***批准后实施。

市、县(不含县级区,下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定点屠宰厂的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确定定点屠宰厂,应当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设备,避免重复建设。

新建定点屠宰厂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哇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由市、县人民***根据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第十条 市、县人民***对审查合格的定点屠宰厂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定点屠宰标志牌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并编号、备案。第十一条 生猪检疫是***行为,生猪屠宰检疫是生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牧部门负责生猪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对生猪的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未协商确定范围之前,暂按省***确定的检疫体制执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符合***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按规定报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肉品检验的内容,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放行出厂;经肉品品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五条 生猪产品的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城区内运送片肉及其他生猪产品,必须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铁路、公路、水路长途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经检疫和检验合格并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运输条件的生猪产品,可以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限制和禁止持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运输条件的生猪产品上市。第十七条 定点屠宰厂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负责做好本乡镇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生猪产品质量和税费征缴管理,减轻生猪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促进生猪及其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省人民***制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区的市人民***所在地城区一般设3个以下,县(市)人民***所在地城区一般设2个以下。

乡镇人民***所在地集镇和农村其他较发达的集镇各设1个。乡镇其他地方没有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由乡镇人民***加强对生猪屠宰人员的管理,确保生猪屠宰质量。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必须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居民的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鼓励设立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的定点屠宰厂(场)。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的健康证明,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人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证明。第七条 申请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所在地城区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申请在乡镇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县级人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相关人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和资料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批准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同时报上一级人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点屠宰标志牌应当悬挂在定点屠宰厂(场)的显著位置。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可以屠宰自行收购的生猪,也可以代宰由其他单位、个人收购或者自养自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拒绝代宰生猪。

代宰生猪的服务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禁止定点屠宰厂(场)垄断生猪收购和生猪收购价格,或者垄断生猪产品销售和生猪产品销售价格。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和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采取措施,保障生猪屠宰数量和质量,确保市场供应。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必须取得省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书。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为动物检疫员提供动物检疫工作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员配备动物检疫设备。动物检疫员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并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

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检疫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对进入定点屠宰厂(场)的待宰生猪的防疫工作,发现病猪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准进入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在屠宰前和屠宰后,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标志。国务院对检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得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今年六月份的猪价如何?

根据这个预测情况,

假如粮食价格上涨的话,

会影响饲料价格上涨,

可能会上涨,

否则的话应该是小幅波动差不多。

我想问问目前中国屠宰业市场的情况?

中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现状、主要产业政策分析及重点企业经营情况

一、生猪屠宰行业概述

我国是全世界猪肉消费量最大的***,而生猪屠宰行业一头连着生猪养殖,一头连着肉品消费,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也是影响猪肉市场行情的重要节点之一。目前我国生猪养殖整体规模已进入成熟期,市场趋近饱和,而整体屠宰行业市场相对混乱,随着猪瘟和疫情淘汰中小企业产业进入整合期。

二、生猪屠宰政策背景及影响

猪瘟背景下,我国对生猪养殖和屠宰等整体规范政策持续加强,促进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的政策,取缔了4471家企业,除此之外2020年以来多条政策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具备污染大的特点,为保障食品安全,政策推动背景预计小养殖场占比未来将持续下降。

三、生猪屠宰竞争格局

1、市场集中度

我国生猪屠宰整体市场集中度极低,主要为自屠***和私屠为主,占比超一半,企业生猪屠宰以中小企业为主,存在非常严重的管理规范缺失问题,整体食品问题无法得到保证。目前国内生猪屠宰大型企业整体市占率较低,包括双汇、牧原、雨润和天邦、新希望和龙大美食等,目前大型企业整体除开产能较低外,仍表现出较低的屠宰开工率,导致整体屠宰量份额较低,如牧原目前产能达2200万头/年,而2021年实际生猪屠宰量仅为289.7万头,仅为十分之一左右,根据农村部出栏量测算,2021年国内大型企业整体市占率较低,其中行业龙头双汇仅占比1.64%,规模以上仅占比39.5%。随着相关规范政策要求持续提高和推进,预计市场集中度将提高。

2、主要企业分析

屠宰企业若想获得超出行业水平的盈利,就必须获得更大的生猪-猪肉价差及更低的单头屠宰成本,龙头双汇凭借更强的盈利能力在多强竞争中突出重围。其盈利能力是由高于同业的售价所支撑,而这背后是得益于高溢价渠道为主的通路结构、全国化资源优化配置的网络效应、屠宰肉制品产业链上下游协作、管理层对猪价的精准预判四大独特优势。就我国生猪屠宰龙头企业双汇2019-2020年受生猪供给影响较大,整体生猪屠宰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尤其2020年,对比2018年下降超一半,2021年行业回暖双汇整体屠宰量回升,屠宰营收达390.73亿元,占总收入比重为58.6%,屠宰量1100万头左右,值得注意的是,整体屠宰业务毛利率仅为5.07%,同比2020年小幅度下降。到2022年行业回暖市场整体屠宰量进一步回升。

华经产业研究院对中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现状、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竞争格局及重点企业等进行了深入剖析,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投资风险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并运用多种数据分析技术,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以便企业能及时抢占市场先机;更多详细内容,请关注华经产业研究院出版的《2022-2027年中国生猪屠宰市场竞争态势及行业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九条 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第十条 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一条 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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