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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楼宇今日价格表「北京市楼价」

时间:2022-06-03 07:06:08 浏览:8次 作者:二哥说旅游 【我要投诉/侵权/举报 删除信息】

大家好,关于北京房地产楼宇今日价格表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北京市楼价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福建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的市场管理和商品房价格管理,加速住宅商品化进程,推动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经营商品房的企业,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按照价值规律,促使商品房经营企业加强经济效益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按质论价,分等定价”。除工程成本等固有的价格因素外,要考虑房屋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自然环境、所处地段、交通条件等调节因素,正确制定质量标准、等级标准、按质分等核定商品房价格。

3.要同当前住房制度改革的总要求相适应,按照目前房租实际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支付能力,以“保本微利”的要求核定商品住宅的价格水平。

4.要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经营商品住宅,要以当地***制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向下浮动;非住宅用房,允许上下浮动。第四条 商品房价格因素:

1.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包括土建造价、室内水电等设备安装费和建筑材料差价。

2.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拆迁补偿安置费。

3.三通一平费包括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

4.室外配套费包括小区内道路、路灯、通讯、给排水、污水处理、煤气管道、环卫设施、公共绿地、绿化和建筑小品等建设费用。

5.利息一般以一年利率为限,计算基数由各城市根据当地资金占用情况确定。

6.经营管理费包括工资、劳保福利、旅差费、办公费、广告费、上缴各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等。

7.其他用费包括小区规划及系统工程设计费、地质勘探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试验费等。

8.利润。第五条 商品房附加价格因素(即商品房销售代征费) :

1.公共设施费包括小区幼托、中小学、文化站和行政管理(如居委会、房管站、***)用房的建设费。公共设施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投资,如地方财政无力承担,经市人民***或地区行署批准,可例入售价外的代征费。

2.城建大配套征地附加费(系指闽政(1986)综413号文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代征费。

3.建筑税。第六条 直接向个人出售的商品房住宅的价格可按下列因素计算:

1.房屋本身的工程造价;

2.征地拆迁费;

3.三通一平费;

4.室外配套费;

5.利息(个人购房已预付购房款或订金的,应相应不计利息或少计利息);

6.经营管理费。

旧住宅出售给个人,可比照此规定计算,然后按成新程度折价出售。第七条 营业性用房(如写字楼、旅馆、店铺等)的价格因素,可在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差价(即级差地租、下同)因素。商品住宅地段差价,由各市、县根据购买力及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第八条 成片开发的商品房价格,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新村)为单位进行核定。房屋本身造价、利息、管理费和利润直接计入以幢为单位的房屋价格。如果房屋基础部分造价悬殊太大的应在小区范围内拉平。征地拆迁费、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和其他费用按小区(新村)房屋建筑总面积分摊。第九条 房屋本身工程造价、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均按工程成本费计入价格,经营管理费按工程成本和征地拆迁费的3%计取(其中0.5%上缴各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利息利率按银行规定;征地费和其他费用按当地平均定额或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取;利润按工程成本、管理费、其他费用三项之和为基数并以开发公司相应的等级,分别按3%-5%计取。第十条 商品房价格计算公式:

△工程成本=房屋本身工程造价+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

△售价=(工程成本+管理费+其他费用)×(1+利润率)+征地拆迁费+利息;

△综合售价=售价±(朝向、层次、地段差价等调节因素)。第十一条 商品房地段差价,大中城市按最繁华区、繁华区、一般市区、边缘发展区和远郊区五个等级,小城市按四个等级,县镇按三个等级划分,具体地段划分界线,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及供求关系确定。

商品房经营单位地段差价的收入,应上交当地房地产行业归口管理机关调节使用,主要用于远郊区地段差价补贴、地形复杂地段开发补贴,也可安排部份公房建设解决无力建购房的居民住房问题。

地段差价收取标准,以房屋售价为基数,城市最繁华区增加25%;繁华区增加15%;一般市区增加5%;边缘发展区不增不减;远郊区减少10%。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四条 ***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第五条 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第六条 实行***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实行***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及***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第八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房产交易价格,城市人民***可依据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或其所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也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三章 价格评估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产交易,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可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格评估,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价格。第十条 房产价格评估业务,由经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办理。

房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规定的估价办法、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 房产价格评估,应以***制定、公布的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成新折扣,考虑房屋所处环境、楼层、朝向等因素,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房屋评估重置折扣价格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折扣×(1±环境差价率±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

计价单位为建筑面积平方米。第十三条 房屋重置价格以当地***届时公布的价格为准。

房屋成新折扣以不同建筑结构房屋的耐用年限为基础,考虑因维修和保养不同而实际新旧程度不同的情况评定。第十四条 环境差价根据整幢房屋的日照、通风以及周围的绿化、污染等因素综合评定。

整幢房屋交易的楼层、朝向差价免计;整幢房屋各部位的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房屋各部位楼层、朝向差价的代数和分别趋近于零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评定。第十五条 按房屋重置折扣价方法所评估出的价格,可参照当地可比市场价格补充修正。

由于评估条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不宜采用重置折扣价方法评估的,也可选择其它评估方法评估房产价格。第十六条 房产价格评估中涉及地价评估的,执行地价评估的技术标准和程序。第十七条 房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仲裁。第十八条 房产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 监督与监测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进入房产交易市场交易的房屋,应在交易场所挂牌出示其座落位置、建筑结构、规模、面积、计价单位和销售(出租)价格。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在服务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项目名称、规格、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房地产法》、《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集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区、市、县物价局(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建委(开发办)、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价格管理原则第四条 ***对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出售的解危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以及享受***政策优惠的其它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住宅租赁价格等(以下简称房产交易价格)以及房产交易市场的交易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房屋勘丈费、评估费、房屋鉴证费、代办房屋交易费等(以下简称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定价。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按照交易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第五条 实行***定价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十区(双桥除外)实行***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余区、市、县实行***定价和房产交易价格由区、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实行***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应按价格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第六条 实行***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政策规定,对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和调整。第七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房产交易价格,各级物价部门依据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或其所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进行调控和引导。必要时,也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市场参考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第三章 商品房价格构成及管理第九条 商品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费用: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税金:按***税法规定缴纳。

(四)利润:微得房、解危解困房、安居房以本条(一)、(二)项之和为基础,按6%以内掌握核定;普通商品住宅以本条(一)、(二)项这各为基础,以同一地区同类商品房的平均利润率确定(平均利润率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测算后公布);其他商品房由开发经营企业根据供求善和***政策要求自行确定。

(五)地段差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开发办)、市财政局根据商品房所处地段核定。由市建委(开发办)收取,纳入域市建设综合开发资金专户管理,50%用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50%用于商品房价格调节基金。

商品房的基本作价公式:

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费用)×(1+利润率)+税金+地段差价第十条 解危解困房、安居房、微得房以及享受***政策优惠的其它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在新时期工程结束时,由开发经营企业按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基本作价人公式计算申报整幢房屋的预售价格,报物价、建委(开发办)、财政等部门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决算后,将实际售价报物价、建委(开发办)备案。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根据普通商品住宅所处的楼层、朝向等可实行差别价格,但整幢房屋们楼层,朝向矩价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经批准的解危解困房、安居房、抽得房以及其它享受***政策优惠的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第十二条 其他各类商品房(包括豪华住宅、别墅、非住宅)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建委(开发办)依据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销售平均利润率制定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基准价格自行制定预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并报物价、建委(开发办)备案。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房地产经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含附属物)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互换、抵押均适用本规定。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按***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下交易。第四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凡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第六条 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给付原房屋所有权人约定价款的行为。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房屋产权分割转让的,各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应的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第八条 出售的房地产(不含商品房),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第九条 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包括期房(含境外销售),售前均须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售期房,必须是完成主体工程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竣工后仍未售出的房屋,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购买期房以后,在房屋竣工以前需要转让的,应予以公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 买卖房地产应经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缴纳契税和有关费用的依据。第十一条 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买卖非住宅房屋,凭区县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单位买卖非住宅房屋,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公民买卖房地产,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本和***。

外地单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购买房屋,须经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批准。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需要必须购买本市私有房屋的,按***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其共有人有权处分其自有的份额;出售共有房屋时,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 凡出售通过房改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或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房地产买卖应当使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的买卖及涉外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共同到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交易手续;个人之间的买卖和单位购买私房及个人购买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交易手续。对未办理交易手续、未缴纳税费的房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处分其房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准买卖: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产权证件被注销、吊销的;

(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公告拆迁的;

(四)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违章建筑;

(六)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第三章 房地产租赁第十九条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第二十条 凡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须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出租。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使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 出租私有房屋,其租赁契约须经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鉴证,并核收租金总额百分之五的鉴证费,由租赁双方各担负百分之五十;租赁双方一方为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或者单位自管产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应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鉴证手续,并核收租金总额百分之二的鉴证费,由租赁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北京市人民***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93修改)

第一条 为引进资金,开发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领域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

(一)科技、工业、农业、交通;

(二)旅游、商业、金融、娱乐、体育;

(三)高档住宅、办公楼。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经济活动。第四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下三类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与投资者成立合资、合作经营开发企业的,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成片开发房地产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房地产从事商贸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人民***审核,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市人民***批准,由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公告,并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预期受让人提供相应的资料。第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但向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个人售房,须经市人民***批准。

出售、出租房地产,买卖或租赁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出售高档住宅,须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并报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准。第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分层、分套出售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和剩余年限。房屋出租的期限,应与土地使用权届期的期限一致。

出售房屋的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第九条 预售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一)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预售的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第十条 出售、出租房地产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在国外进行的,适用中国法律。

出售、出租房地产,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地产,并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依法交纳税费。

除***规定和市人民***公布的收费项目外,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坚持自求平衡。投资者从开发经营中所获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可按***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投资者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必须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补交地价款。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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