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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小麦没成熟就收割犯法吗
- 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 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22修正)
- 4、当小麦1块6以面粉是多少出厂价?
- 5、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6、青小麦割了做什么
小麦没成熟就收割犯法吗
小麦没成熟就收割不犯法。
农民种植小麦除了养家糊口外,还希望能挣钱,只要不违法,农民都愿意尝试,对于青贮小麦这件事,一些网友表示支持,一些网友表示反对。不得不承认,如今化肥价格以及人工价格都贵,种地根本没什么利润,早卖早挣钱,有机会挣钱,谁会等秋季赔钱,农民太不容易了。安徽小麦种植户表示:这两年收成好一些,一亩地能挣1500~1600元不等,成本下来得个千百块钱,河北青贮收购商表示:青贮收购价维持在600元一吨,一般都是500亩(起收)开始调机器,每亩地抽个2吨左右(青贮),一般能合到一亩地合1200元至1400元左右。
然而农村农业部下发通知:全面排查毁麦开工、青贮小麦等各类毁麦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还有20天左右小麦就成熟收获了,对被征用为建设用地的麦田,也要在小麦成熟收获后再开工建设,这点农民要注意,不要提前收割小麦,更不能毁麦田。
收割青麦不应该,夏粮颗粒要归仓。许多农民不知道,其实从营养价值分析,小麦做青贮饲料的转化价值没玉米高,生物量也没有玉米高,并不适合饲用。根据网上的价格来看,每一亩才1500元,折算下来的话,每吨青贮小麦合1000块钱左右,而2021年山东玉米青贮地头均价仅530元/吨,小麦青贮没有价格优势。所以,养殖企业高价收购青贮小麦的事,不能说绝对没有,但肯定是用来“救急”而非普遍现象。这样的情况笔者可以理解,毕竟能维持企业生存,这已经很不容易了。
保障粮食生产关乎着民生,人类离不开粮食,粮食是根本,农民种地辛苦,想多挣点钱,这无可厚非,但是提前收割未成熟的小麦,做成青贮小麦,这种做法不妥,相关部门会严查。对于收割未成熟小麦企业来说,***明确规定的事情,其经营不能违法,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七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
(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四)县级以上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时,可以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粮食经营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和省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将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的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3年。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粮食收购者经营情况;
(三)调阅粮食收购者经营情况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在所在地以外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粮食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其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者正常的粮食收购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将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房地址和容量等信息,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变更备案。第八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粮食经营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和省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第十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将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的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低于3年。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者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引导其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第十七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场所。
当小麦1块6以面粉是多少出厂价?
交易平缓、供应正常,部分地区由于原粮价格上涨,生产成本的增加,导致部分加工企业上调面粉出厂价格,市场价格也随之上扬,但由于目前气温、湿度增加,面粉保管困难,各地采购方储存量不大,市场需求相对也较弱,但由于成产成本的支撑,面粉价格仍然...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河道,包括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济运河、洙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和沭河。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第四条 河道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保护范围,由市人民***(地区行署)根据河道防洪、排水现状或设计标准确定,并报省人民***备案。第五条 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的折款数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计收: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
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者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至2.7‰征收。
对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人民***(地区行署)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六条 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交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七条 维护管理费必须按交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交纳。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的2‰的滞纳金。第八条 应当交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确实无力交纳的,经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第九条 维护管理费由市(地)或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收。
维护管理费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收的,代收部门可按收费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取的比例由委托机关与代收部门商定。第十条 征收维护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必须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征收维护管理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第十一条 市(地)和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用,总额的20%上交省河道主管机关,市(地)和县(市、区)所留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视为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等项费用支出,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地区行署)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所辖河道(包括中、小型河道)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但维护管理费对农户收取的部分,按***有关规定暂缓执行。
青小麦割了做什么
青小麦割了用来当饲料。
小麦在中国已有5000多年的种植历史,主要产于河南、山东、江苏、河北、湖北、安徽等省。中国小麦以冬小麦为主。小麦在中国种植区域广泛,从南到北、从平原到山区,几乎所有农区无不栽培小麦。中国小麦的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仅次于水稻,居中国粮食作物第二位。小麦是中国北方人民的主食,自古就是滋养人体的重要食物。
小麦是人类最早种植的粮食作物,小麦原产于北非或者西亚。在古埃及的石刻中,已有栽培小麦的记载。据考古学家研究,大约在1万年前,人类就开始把野生的小麦当作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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