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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产品今日价格表「甘肃省今日玉米价一斤多少钱」

时间:2022-06-04 13:18:11 浏览:6次 作者:二哥说旅游 【我要投诉/侵权/举报 删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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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棉、油、糖、麻、烟、菜、瓜、果、药、茶、桑、花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积极支持种子事业的发展。把种子工作纳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经营机构是经营种子的主渠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农作物的生产用种和种子的余缺调剂。第六条 县(市、区)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本省有关种子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品种和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管理;

(四)负责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提纯复壮;

(五)审核签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推广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七)负责种子生产、经营和推广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第七条 种子工作应当遵循选育与引进相结合,计划供种与群众自留相结合,良种与良法相结合,试验、示范与推广相结合的原则。

种子工作应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第八条 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推广应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有计划地组织供种。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质量监督、交通等部门应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种子管理工作。第十条 在种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搜集、整理、保存、鉴定和利用工作由省农业科学院具体负责。第十二条 审定(含委托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定名、编号、登记,发给品种合格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十三条 凡从国(境)外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四条 农作物新品种(包括杂交组合)的选育,由县(市、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选育、使用农作物新品种。第十五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管理全省农作物新品种的审定工作。

市、州(地区)和省农垦总公司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承担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品种审定任务。第十六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小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院校、农业科研等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事业费预算。第十七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组织新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三)审定育成和引进的新品种;

(四)推荐参加全国区域试验和需要***审定的新品种;

(五)对新品种的示范、繁育、推广工作提出建议。第十八条 报审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要遗传性状必须稳定一致,与其它品种有明显的区别;

(二)须经连续二至三年的区域试验和一至二年的生产试验;

(三)产量水平应比当地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原种增产百分之五以上,并经生物统计分析增产显著;或者产量虽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的原种相近,但在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和抗逆性等方面有一项乃至多项性状表现突出,有特殊利用价值的;

(四)有一定的示范面积,并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或杂交亲本种子。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等方式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初加工,是指通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烘干、打蜡、分级、脱水、包装等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的简单加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协助乡(镇)人民***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引导、培训等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省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及时向公众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产地管理第十条 省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规划,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导致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农产品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不符合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生产区经修复和治理,产地环境改善且符合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标准的,经县级人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本级人民***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应当及时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含草种子)是指用于农作物生产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主要农作物是指小麦、玉米、棉花、稻、大豆、马铃薯、油菜和胡麻;其他农作物为非主要农作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

(四)审核、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

(五)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依法查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制种区域的基础设施,鼓励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对种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扶持种子产业发展;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优良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种植其指定的品种。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保障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省人民***应当设立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第八条 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定农作物种子的地方标准,推进种子生产、加工标准化。第九条 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农作物种子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种质资源;

(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从国内外引进的种质资源进行检疫、隔离试种,并将适量种子及有关资料报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鉴定、登记和保存。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选育、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与草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一条 推广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通过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具体办法由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育成的草品种种子实行世代认证制度。对获得认证的草品种种子,由省草品种种子认证机构发放相应世代、相应数量的标签。第十三条 进口的生产用草种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或者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的评估报告,或者由其统一安排的三个以上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二)符合***标准的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及植物检疫证书;

(三)附有完整的中文标签。第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与草种子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草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鼓励和支持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种子生产基地由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并负责实施。第十六条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相对集中,土、肥、水、气、光照、温度等条件适宜种子生产;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隔离条件达到标准,适宜制种。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保护***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无形产品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的标准。第四条 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定价和***指导价。

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定价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指导价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据以制定的价格。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第七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定价和***指导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正常生产经营成本,适应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第九条 经营者享有以下价格权利:

(一)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

(三)对***定价和***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四)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定价和***指导价;

(三)执行***对经营者定价采取的必要的管理措施;

(四)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批零进销差价率,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六)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违反***规定,采取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手段收购、销售农产品的;

(二)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

(三)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四)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他人权益的;

(五)提前或者推迟执行***调价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二条 禁止牟取暴利。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经营同一品种与质量的商品和服务时,有下列所得之一的为暴利: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的所得;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的所得;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按照禁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目录,其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进行测定,定期予以公布。

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使其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取得的利润,为合理收入。第三章 ***定价和***指导价第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定价和***指导价。其范围是:

(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

(二)粮、棉等主要农产品;

(三)关系居民基本生活的少数必需品和服务;

(四)垄断行业的商品和服务;

(五)部分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用事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保护***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无形产品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的标准。第四条 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定价和***指导价。

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定价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指导价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据以制定的价格。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第七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定价和***指导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正常生产经营成本,适应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第九条 经营者享有以下价格权利:

(一)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

(三)对***定价和***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四)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定价和***指导价;

(三)执行***对经营者定价采取的必要的管理措施;

(四)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批零进销差价率,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六)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违反***规定,采取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手段收购、销售农产品的;

(二)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

(三)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四)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他人权益的;

(五)提前或者推迟执行***调价政策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章 ***定价和***指导价第十二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定价和***指导价。其范围是: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短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三条 实行***定价、***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及其定价权限和范围,以定价目录为依据。

定价目录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制定***定价、***指导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如果农村土地越来越少,是不是农产品价格就越来越高?

是的,如果农村土地越来越少,那么农产品肯定也就越来越少,价格肯定也就会越来越高的,因为物以稀为贵。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保障农作物种业安全,推动农作物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第四条 省人民***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

(四)审核、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

(五)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依法查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制种区域基础设施,推进制种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建设;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保障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省人民***应当设立农作物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第九条 省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作物种子的地方标准,推进种子生产、加工标准化。第十条 省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省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农作物种子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种质资源;

(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优良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种植其指定的品种。第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种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及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实行轮作倒茬,鼓励发展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支持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不得违法设定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和出台收费政策。第四条 种子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为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审核合格的,由县级种子管理部门颁发种子生产基地证书,并报上一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第五条 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在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并按备案内容进行生产。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第六条 授权品牌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3年。第七条 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种子生产企业和基地村的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及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供农民、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选择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基地村。

诚信记录应当包括身份记录、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种子质量、服务质量、履行合同情况、奖惩及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制种农户进行种子生产,协调解决制种农户与非制种农户之间及制种农户之间的矛盾。

种子基地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和种子生产企业约定,按种子产量收取一定比例的种子生产服务费,用于村集体积累、基础设施建设及村社干部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劳务费,但不得高于0.05元/公斤。除约定的费用外,县市区、乡镇、村不得向种子生产企业收取管理、服务等其他费用。第九条 种子生产企业委托村民委员会、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生产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并将合同送交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

种子生产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 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第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应当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受全体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全体制种农户与种子生产企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后,再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每个制种农户签订内部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企业选择种子生产基地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生产种子时,少数农户应当服从大多数农户意见,共同生产种子或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

对按种子生产企业要求在种子生产隔离区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农户,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改种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但补偿额度不超过上年度同类制种作物亩平均收入的15%。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同类农作物,影响相邻大多数农户种子质量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调解决。协调不成造成的损失,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第十四条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加强对制种农户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及时收购付款;因亲本(原种)种子质量、品种不适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种子生产企业承担。

外来亲本(原种)种子在我省种子基地进行繁殖,必须按照植物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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