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南宁网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蓝灿 通讯员 黄昕茹 李珊)火腿肠外包装标注“0—4℃储藏”,超市却摆在普通货架上售卖,一位消费者购买火腿肠后起诉维权,向超市索赔1000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南宁市的陈某逛超市时,花16.8元购买了一根金锣牌三文治火腿肠。回到家后,陈某看到火腿肠外包装标注“保质期90天,贮藏条件:0—4℃”字样,想起这根火腿肠放在普通货架上售卖,因担心火腿肠变质,于是向超市提出了索赔。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起诉维权,要求退货退款,超市赔偿其1000元。
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超市没有派人参加诉讼,也没有递交答辩状及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陈某提供的购物小票、火腿肠照片、超市卖场照片等证据,认定他与超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将涉案火腿肠置于常温环境中售卖,未按照涉案火腿肠外包装标注的0—4℃贮藏条件进行贮藏,容易导致火腿肠发生变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陈某购物款16.8元,并支付其赔偿金1000元。法院宣判后,陈某和超市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大家购物时应注意保留消费凭证,万一发生消费纠纷,可通过协商和解、投诉调解、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