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本报从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曾引发较大关注的天津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站10·1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结果于今日公布。
据查,2021年10月12日,位于东丽区津滨大道与登州南路交口的地铁4号线南段土建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A2出入口及2号风亭工程发生坍塌事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667.626384 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让人震惊的是,作为国企的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公司党委***、董事长竟授意统一口径,谎报事故仅有1人受伤。死者家属坚持报警,最终真相水落石出,参与谎报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明,涉事项目建设单位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涉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五市政公司是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军。
涉事项目附属结构土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公司是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林。
涉事项目专业分包单位为中亚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实际控制人王泱民。
涉事项目监理单位为中煤中原中国公路咨询联合体,联合体由中煤中原(天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体方)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共同组成。
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还原了事故经过及相关人员的谎报过程:2021年10月12 日 15时35分左右,项目西端一幅地连墙从锁口管连接部位向下滑落,剩余冠梁及地连墙随即下落,位于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和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邢青明施工队作业人员。
15时38分左右,隧道公司项目经理张慧军接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于宏伟电话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向隧道公司党委***、董事长郭春林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郭春林安排隧道公司总经理索明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16时至16时30分,隧道公司管理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经郭春林授意,索明伟与张慧军共同商议后决定以“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作为对外统一口径,并通过电话通知正在事故现场的隧道公司副总经理马建侨。马建侨、张慧军分别指挥徐宁、于宏伟等人对外统一口径。邢青明准备拨打110报警时,徐宁制止其报警,并要求邢青明制止其他人报警。邢青明按徐宁的要求执行。
16时27分左右和16时47分左右,在事故中受伤的工人冯秋增2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告知事故现场有人受伤、3 至 4 人被埋压。17时许,120急救中心5辆救护车陆续到达事发地点,隧道公司现场人员告诉急救人员只有1名伤者。急救人员在A2出入口B1 层楼梯处对伤者进行包扎并送至天津医院;急救人员经与隧道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无其他人员伤亡后,其余4辆救护车离开。4名死者由工地负责人指派司机送往沙柳北路天盛殡葬服务处。
由于索明伟提供虚假信息以及于宏伟蓄意误导相关***部门核查人员前往其他地点核实,导致市应急局、市***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东丽区人民***均未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真实情况。
19时34分左右,市***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死者家属报警称,死者干活时因塌方受伤,医院告知已有3人死亡。接报后,东丽区应急局及***东丽分局的工作人员再次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核实。此时,索明伟承认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西侧27米地连墙及20米冠梁下部的临时支撑墙被全部凿除、钢筋被切断,造成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包括:
1. 隧道公司
(1) 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单位对项目管理混乱。
(2)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未及时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存在谎报事故的行为。
2. 五市政公司
一是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二是项目经理未对项目进行实际管理,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 中咨公司
一是未按照要求,检查总承包单位对入场的施工人员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二是在发现施工人员未按照《凿除方案》实施作业的行为后未予以制止;三是在明知五市政公司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4. 城建集团公司
一是组织五市政公司将第6合同段工程违法分包给隧道公司;二是督促检查不力,未发现所属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未开展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教育。
5. 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
中亚世纪公司涉嫌违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五市政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上述问题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查处。
调查组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 张慧军,隧道三分公司经理兼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批准逮捕。
2. 于宏伟,隧道三分公司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批准逮捕。
3. 徐宁,隧道三分公司副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4. 郭春林,隧道公司党委***、董事长,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5. 索明伟,隧道公司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6. 马建侨,隧道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7. 邢青明,施工队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于2021 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二)给予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1. 隧道公司
(1) 郭春林,隧道公司党委***、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隧道公司参与五市政公司的违法分包活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授意谎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 索明伟,隧道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 张晓东,隧道公司第 6 合同段项目安全负责人。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 许明雨,隧道公司第 6 合同段项目技术总工。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 五市政公司
(1) 黄世军,五市政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对项目部管理混乱、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分包单位管理缺失等问题失察失管,违法将附属工程土建施工项目进行分包,对项目管理失职失责。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 李建伟,五市政公司总经理,对项目管理失职失责。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 常维元,五市政五分公司负责人。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 李岩,第6合同段工程项目经理。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 中咨公司
(1) 罗涛,中咨桥隧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监理第1合同段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 李晓刚,监理第1合同段总监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 彭文,监理第 1 合同段第 6 标段监理组组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 李成,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登州南路站巡查工作。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 中煤中原公司
(1) 赵友合,监理第1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 杨凡,监理第1合同段安全总监。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 城建集团公司
(1) 许洪智,城建集团公司党委***、董事长,建议给予警示谈话处理。
(2) 李树槐,城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 张继承,城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部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徐俊耀、林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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