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价1千元,卖价5千多,还以次充好,知名品牌bally被罚款。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商人商人,在商场上利润就是首位,有人说诚信经营,实在生意才能长远,顾客就是上帝,满足了上帝需求就能获得长远发展,可现实生活中总有些蝇营狗苟之辈为了利益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不顾道德和良知的谴责。
近日,据天眼查App显示,瑞士奢侈品牌BALLY关联公司巴丽(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1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4085.5元。处罚详情显示,经查,当事人总公司进口Bally Schuhfabriken AG女装针织上衣成本单价为1904.5元,当事人门店共配货7件,销售1件,单价5990元,利润为4085.5元。
从经济角度看,进货卖货加上差价谋求一定的利润差价,本无可厚非,但加价多少除了受到市场调节外,还应当受到***的监管监督,也就是物价部门,不然就像资本主义经济中一样会出现不正当竞争,会出现垄断。贫富差距会增大,让老百姓的日子、让打工者的日子难上加难。
更为关键是,加点差价还可以说是受市场调节,可以次充好触碰的就是法律,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此外,“以次充好”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以次充好”主要是指经营者在生产原料、商品规格尺寸、商品等级等方面弄虚作假,欺瞒消费者,是民事欺诈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费欺诈行为。严重者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者,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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