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则新闻,一人因为犯罪入狱导致其女儿无法正常入学,跟帖中的讨论由积分落户政策逐渐转向政审的问题,甚至有些人将政审和古代的连坐制度进行类比。其实有不少粉丝和学生都问过法师有关政审的问题,诸如家里亲属有人犯过罪是否影响报告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企等岗位。趁着开学前有点空闲,就把这块的内容做一个系统梳理。
一、几个基础概念
(一)政审中亲属的范围:在目前较为通用的公务员政审表上,亲属被表述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1.其中家庭成员一般包括:直系亲属,也就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当然如果需要考虑后面两个犯罪是否影响的,应该也已经过了考公务员的年龄;同居其他亲属,主要是指兄弟姐妹。注意这里我没有提配偶,因为虽然理论上配偶应当和父母子女一样作为直系亲属进行政审的,但配偶关系又是一种随时可以解除的法律关系,所以对政审的影响相对较小。
2.主要社会关系一般包括:指伯伯、伯母、叔叔、婶婶、姑姑、姑父、舅舅、舅妈、姨妈、姨父。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公务员岗位专门就政审中的亲属范围做出了规定,比如***部印发的《***机关录用人民***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第三十条就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主要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二)不同类型犯罪对政审的影响:
公务员政审中对家庭成员如果存在犯罪的具体情形也做了区分:一是具体的罪名,主要是区分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贪污犯罪;以及其他性质相对没有这么恶劣的犯罪。二是刑罚是否执行完毕,也就是说家庭成员犯过罪,但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和刑法没有执行完毕对政审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三)不同类型公务员对政审的要求:
不同类型公务员对政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是一些单位对政审的要求更严,主要是指委办、府办、组宣、纪委等核心要害部门;二是一些岗位对政审的要求更严,主要是指***、检察官、法官直接关系群众重大利益的岗位;三是一些地区对政审的要求更严,主要针对在少数民族地区和港澳地区工作的公务员。
二、几条基本判别原则
搞清楚上面几条基本原则之后,那么就可以针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了:
一、从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范围来看,直系亲属和未成年兄弟姐妹犯罪肯定有影响,成年兄弟姐妹和伯叔舅姑姨(包括其配偶)等主要社会关系犯罪可能有影响,除此之外的其他亲属犯罪基本上不会有影响;
二、从犯罪类型来看,被纳入政审范围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如果正在服刑的,肯定会有影响;如果是已经服刑完毕的,就不一定会有影响;如果犯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贪污犯罪等重大犯罪一般会有影响,其他犯罪就不一定会有影响。
三、从不同类型公务员来看,上文提到的核心要害部门、公检法等特殊岗位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港澳地区的政审更加严格,甚至其考察范围会不限于上文提到的这些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也包括其他一些对考察对象有较重大影响的人;考察内容也不光是犯罪行为,甚至包括一些危害***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违法行为,以及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以上所说的三条原则公务员政审的最低标准,并不意味着达到上述标准就一定可以通过政审了。因为作为当下最为热门的职业选择之一,公务员政审还带有一定择优的内涵。因此在过去的实务中,甚至会存在因为一些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犯罪而无法通过政审的情况。这并非被政审者的政治素质不合格,而只是因为有同等条件下“政治素质”更高的候选人。
三、关于政审和连坐的区别
虽然从形式上看,政审和连坐都是以非本人的原因对本人施加限制,然而背后的逻辑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连坐限制的是纯粹私权利。本文开头提到,因为父母犯罪而导致子女无法上学的情况就是这种情况。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应当因为其父母过错而受到区别对待。
公务员政审限制的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一种纯粹私权利,也包含着一定的公共利益。政审做出的评估,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审对象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干扰的可能性。因此,跟连坐还是有本质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