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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网络诽谤行为)

时间:2022-04-02 03:10:14 浏览:5次 作者:用户投稿 【我要投诉/侵权/举报 删除信息】

网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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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大家要记住 ……

网络诽谤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谁都不能随心所“言”

网络诽谤

网络时代不仅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还增加了侵害人格权行为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2019年以来全国机关以涉嫌侮辱罪、诽谤罪批准逮捕168人、起诉213人,发布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5个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的被害人谷某就采取了向***机关报案、向法院提出自诉、由自诉转为检察机关公诉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准确把握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条件,坚持能动履职,推动公检法三家形成保护合力,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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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延平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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