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晓露 周宜雄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保康县马桥镇堰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保康县人和磷矿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发出首份司法建议书。
该案中,原告保康县马桥镇堰垭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行为保全的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责令被告保康县人和磷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堰垭村范围内的一切露天和地下采矿的环境侵权行为,防止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以及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获得法院支持。
为了保证案件顺利进行,湖北高院向中共保康县委、***、保康县环境保护局、保康县应急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发出司法建议书,希望各部门明确要求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司法建议书发出后,保康县委、***及有关部门致电湖北高院,表示将按照司法建议书的要求抓好监督落实并及时通报有关整改情况。
据介绍,这次首份环保司法建议书的发出,是湖北高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的一次有益的探索,充分发挥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主管优势,形成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