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3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防止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月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巴布亚新几内亚南高地省(Southern Highlands)发生4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700头家猪,其中发病500头、死亡396头、扑杀1头。这是该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公告》指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公告》称,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公告》明确,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