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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藏獒(北京藏品交易中心)

时间:2022-04-06 06:20:19 浏览:6次 作者:用户投稿 【我要投诉/侵权/举报 删除信息】
北京藏獒

资料图,来自网络。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徐秋颖 通讯员 张冉

75岁的季大爷家住京郊,一天在村里溜达时路过一户人家,被院内跑出的藏獒咬伤。季大爷当天由区医院转院去了市内医院,共花费25万余元。但院内租户、管理人与旁人都表示不知道狗的主人是谁,季大爷无奈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密云区法院判决租户与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密云的季大爷称,2017年6月12日5时许,他在村里路过一户人家家门口时,一条无证藏獒突然跑出来把自己的右腿咬伤。

当日,季大爷被送至密云区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市内医院。医生诊断季大爷的病情为狗咬伤、创伤性休克、右胫前动脉断裂、胫前静脉挫伤、右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伴骨缺损等。季大爷在市内医院住院治疗58天,共计产生医疗费25万余元。他称,房子是都某和孙某承租的,马某平时负责管理这个院子,认为狗是李某的,现在起诉到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都某辩称,院子确实由他承租,但该院落平时无人管理。孔某的朋友在院内养了狗,但都某不确定狗的主人是谁。且将季大爷咬伤的狗是否为租赁院落内的狗,亦不知情,故不同意季大爷的诉讼请求。

孔某辩称,该院落平时无人管理,很多人都有该院落的钥匙。孔某与院内狗的主人只吃过一顿饭,也没有狗主人的联系方式。平时谁住在院内谁负责喂狗。季大爷被狗咬伤一事与本人无关,故不同意季大爷的诉讼请求。

负责院落管理的马某辩称,事发后孔某打电话给马某,称自己的狗咬人了,让马某给处理一下,马某于是为季大爷垫付了一笔医疗费,但垫付是在对事实误解的情况下产生。他与承租人孔某系朋友关系,并不是院落的管理人,故不同意季大爷的诉讼请求。

李某辩称,其并不是涉案犬只的所有权人,与涉案犬只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季大爷的诉讼请求。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8月7日,都某、孔某与案外人季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都某、孔某租赁季某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2016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6日。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主要在于涉案犬只的致害责任主体。都某、孔某、马某、李某均称涉案犬只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但无法提供案外人的身份信息。四被告虽对涉案犬只饲养在租赁院落内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根据案外人张某、王某在***机关的询问笔录内容可以确定涉案犬只平时饲养在上述院内。

经查明,院落由都某和孔某承租,后因两人计划在院内开办农家院,马某作为孔某的朋友负责院内的采购工作,并为院内的勤杂人员发放工资。虽然无法确定涉案犬只的所有权人,但都某、孔某以及马某为涉案犬只提供住所并从事饲养活动,理应对涉案犬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可以认定都某、孔某、马某为涉案犬只的共同管理人。故对季大爷要求都某、孔某、马某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李某为涉案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对季大爷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认定,涉案犬只的管理人因对院内的烈性犬疏于管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都某、孔某、马某作为涉案犬只的共同管理人,对季大爷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标题:被“无主”藏獒咬伤 共同管理人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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