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如影子一般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规范民间“高利贷”行为,一直是司法部门关注的重点。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新闻发布会材料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利率的4倍,参考央行LPR报价的四倍,大概在16%左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因此,以2020 年 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 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36%有大幅下降。
此前一直有民间呼声认为,年化24%的***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太高了。奥一网了解到,听到这个消息后,众多借款人表示,终于可以还得起P2P网贷平台以及银行信用卡的钱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债务人表示,15.4%的利率虽然是浮动利率,但是这样足以让很多偿还不起高额利率的债务人偿还得起债务了,甚至连一些没有能力履行偿还能力的债务人燃起希望,看到自己的未来。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的争论的焦点。修改民间借贷法定保护利率,对于社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奥一网采访了两位律师。
李家宏: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与活力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李家宏律师: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反映24%的上限偏高,正常企业经营活动难以承受这么高的融资成本,呼吁大幅下调,加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小微企业导致经营困难,因此,为响应***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宏观政策,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调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实属必要,本次调整也将具备显著的社会影响。
李家宏律师表示: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部分空白,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作为民间借贷的核心要素,其司法保护上限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干预的重要便捷,调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与活力,有助于在疫情下恢复良好经济发展形势,长远看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长期可持续发展也具备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修改民间借贷法定保护利率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出方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融资成本、甚至放高利贷的现象并不鲜见,但如果约定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意义就在于此,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将被界定为高利放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郑博恩:可以更有力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双方的利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博恩律师: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通常我们理解的合同意思自治,因此认为双方只要约定利息,不超过法律保护违反就有效。但此次大幅度调整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不仅让非法借贷行为的风头大幅降低,还可以更有力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双方的利益,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往办理的司法实践中,高额的利息在债务人未能及时还款时将会导致巨额利息的出现,甚至超过本金。因此,当债务人偿还不了高额利息时,将会陷入困境,甚至成为黑名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本次大幅度调整,更是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实践中的民间借贷综合利率也确实已降到远低于24%、36%的水平,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市场整体利率下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