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方式应区别对待
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式,首次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敏感性”的核心特征,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从而区分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隐私存在交叉重合关系,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保护方式上应当区别对待。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判断主要应依据法定标准,但也有必要兼采“场景理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循“特定目的+单独同意”规则。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
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实务中直接适用“但书”规定得出无罪结论是一种大而化之的做法,存在说理不足、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硬伤”。“但书”规定只能在行为缺乏刑事不法,以及虽具备刑事不法但存在免责事由,从而缺乏处罚必要性等事实得以确认之后才能有限适用。为限定本罪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需要准确理解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尤其要对抽象危险进行必要的司法“印证式”判断,以确定立法者所预设的法益危险是否存在,妥当认定违法阻却事由,准确认定本罪的自首,提高缓刑适用率,将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处罚落到实处;在立法政策上,有必要根据犯罪发生的实证数据进行调整,适度提高入罪门槛,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限定为“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同时配套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建立轻微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以有效降低犯罪的附随后果;在犯罪的情境预防方面,强制汽车制造商安装车载酒精监测装置是减少犯罪的关键手段。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
微罪体系需要重构
近年来,我国活跃的刑事立法中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的微罪类型,这在我国刑罚结构明显趋重的刑法体系中显得尤为特殊。我国刑罚附随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使微罪在司法适用中受到了质疑,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微罪的正当性建立在法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在立法设计方面,微罪入刑应当严守“非实害犯”的界定,并以故意这一主观要件对刑事可罚性予以限制;同时应配置轻缓化的处遇措施,注重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司法适用方面,微罪一律起诉、一律判刑的思维不可取。为实现个案公正,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并激活我国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以达到微罪的轻缓化处罚效果。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齐延平:
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
数智化逻辑是人机互融、虚实同构、算法主导。数智化社会关系的架构化和建模化,彻底改变我们认识、把握和干预世界的方式。数智化后设机制统御一切行为及关系,法律与法学作用理念将由“如何修复和恢复社会”转向“如何规训和塑造社会”。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应由“裁断行为后果”前移为“塑造行为逻辑”,由事后处置转向参与建设社会关系“架构”,由赋权与救济转向责任与义务的加载与规制。法律算法化自动运行将成为常态,法律人工操作将成为非常态。数智化逻辑摧毁权利本位和司法中心主义法律法学观,权利主义法学势必为规制主义法学所取代。
(以上依据《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学》,关仕新选辑)
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