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惩恶扬善,能够体现一下社会的正义与正气,历朝历代对此都加以提倡,民间也涌现了一批英雄人物。
早在以暴政闻名的秦朝,就有了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比如《睡虎地秦简》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凶手在大街上杀伤人,百步之内的人如果袖手旁观,罚战甲两件。
此后,各朝代都继承了这一传统,并不断将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完善。我们不妨以清朝的《大清律例》为例,看看当时对见义不为、见危不救是如何惩罚的。
杖刑。
《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上》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强盗作案时,如果邻居知情而不协助捉拿,杖打八十下。
“杖八十”是很重的惩罚,用一头宽两寸、一头宽一寸五分的大竹板执行,打下来必定是皮开肉绽,致残、致死都是大概率事件。
对于敢于出头与强盗做斗争的,《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予以奖励。“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强盗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
晚清囚犯。
也就是说,每捉拿一名强盗,官府奖励二十两白银。这笔奖励非常丰厚,多少平头百姓一年忙到头,都挣不了十两银子!
抓捕盗贼时,见义勇为者可能会出现受伤的情况,《大清律例》对此也做了安排:“受伤者移送兵部,验明等第,照另户及家仆军伤例,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其在外者,以各州县审结无主赃物变给。”
京城的见义勇为者受伤,由兵部负责奖励;各地方的见义勇为者受伤,由州县负责奖励。
戴枷的犯人。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见义勇为者殴打致死,官府如何处理呢?根据《大清律例·刑律·盗贼下》的规定,分三种情形:
第一,“贼犯持仗拒捕,登时格杀,勿论。”贼犯暴力拒捕被杀死,杀人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邻佑人等因贼犯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窃携赃逃遁,直前追捕,或贼势强横不能力擒送官,登时仓促殴毙者,(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余人杖八十。”
见义勇为者仓促之间将贼犯打死,不算杀人罪,但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上海租界***与犯人。
第三,“若贼已弃赃及未得财,辄复捕殴致毙,并已被殴跌倒地及就拘获后辄复叠殴,又捕人多于贼犯,倚众共殴致毙者,仍照擅杀罪人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余人杖一百。”
偷盗未得手、已被捕获、遭群殴,在这三种情况下贼犯被打死,行为人就要承担比较重的法律责任了。
应该说,《大清律例》继承了前代有关见义勇为的条款,比较全面,体现了儒家学说中“义”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弘扬了社会正气。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刑律·贼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