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稳定的以色列同盟直到列王时代一直都没有持久性的政治机关存在。诸部族时而相互争斗。宗教性的国际法,例如禁止砍倒果树,如果可以推溯到古代的话,或许正是针对这种团体内部的争斗。
在底波拉之歌里,部分同盟成员拒绝出援同盟军。这有时候但并非总是会招来诅咒,并导致针对誓约破弃者的圣战。共通的市民权并不存在,有的话,似乎也仅止于部族之内。任何以色列人在任何其他部族里都享有的寄居者权利,若遭到严重侵害,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同盟的报复。
▲以色列军队
在和平时期,什么样式的统一法庭,或不管哪一种类的统一行政管理当局,显然一概都不存在。同盟的统一性毋宁是表现于:一个受耶和华所托的战争英雄或军事先知,正规地宣示超出其部族界限的权威。人们从远方来找他排解法律纠纷,或寻求关于祭祀与道德义务的教诲。底波拉据报导便是如此,而传说的现存版本则将整个古老同盟时代的卡理斯玛战争英雄都变成以色列的“士师”,亦即“法官”,他们一个接着一个延续成从未间断的序列,并且在全以色列享有法律上的权威,而最后的一个便是撒母耳。
撒母耳在任期间,每年都巡行到伯特利、吉甲、米斯巴,以“进行审判”,然后,在选出君王并告引退时,他就像个罗马或希腊的城邦官员那样,留下官方的答辩报告并召集民众对他提出任何可能的不满控诉,如此才郑而重之地辞去职务。关于撒母耳的传说,毫无疑问的是个对君王怀有敌意的申命记史家的构想,呈现出耶和华所喜的理想君主的行为以为典范,以对比于当时的君王。根本上,“士师”的地位到底如何?
▲撒母耳和母亲
史塔德的看法是;后来的传说径自把古老的耶和华战争英雄打造成和平的“士师”,然而克罗斯特曼则巧妙地将以色列的“士师”比附为北欧的尤其是冰岛的实例:“宣法者”(Gesetzessprechern,lögsögumadr),亦即口述法律传承的担纲者与书面法律成文化的先行者。他试图以此方式来解释俘囚期前的诸法律集的形成与文学特色,而且这些法律集也同样是源自此种“宣法者”的官方法律训示。特别受到普寇(Puukko)彻底批判的这个假说,若按为数甚多的法律社会学模拟实例来看,也不失某种真实价值。无论何处,法律莫不是通过具有卡理斯玛资质的法知识的担纲者的法神谕、睿智与应答而发展出来的。
不过,并不是每一处的这类担纲者都能获得北欧的宣法者的这种相当独特的地位,其官职-的确是个官职-与日耳曼的司法共同体组织有着紧密的关联。出现在传说的现今版本里的所谓“士师”,显然带有彼此相当不同的特征,不过,一般而言,远非法知识的固有担纲者。传说将普通的法律指示交在长老(sekenim)的手里。另一方面,神判与正规的诉讼神谕则是祭司的事,而后者,如同后面会提到的,在较古老的时代是借由纯粹机械性的手段(签)来取得。此外,传说还提到许许多多不同称谓的名望人士,他们在自己的部族里享有传统的权威。因此,唯有依傍着法发现的所有这些源头,才有卡理斯玛式的法律指示的空间。
▲耶和华
在所谓的《士师记》的现今版本里出现的“士师”,毋宁是各式各样的人物。撇开那些只被报道说曾经存在的人物(睚珥、以比赞、以伦、押顿)不提,参孙被视为为自己的血仇奋战到底的纯粹个人英雄,以笏同样也是个个人英雄,不同的只是他打杀了以色列的压迫者,俄陀聂、珊迦、巴拉、基甸、耶弗他或者包括陀拉在内,被认为是以色列有成就的军事首领-事实上显然仅止于他们自己和邻近的部族。当中只有部分人在承平时于以色列做“审判”,而且仅只是极为一般性的被注意到。所有的重点全摆在他们作为“救世主”的功业上,亦即:严重的军事危急状态下的拯救者。
此外,在一场被视为“圣战”的契约强制执行行动中,有个出身以利氏族的祭司(非尼哈)现身为同盟军的神谕授予者。以利是个纯粹的祭司。他的儿子们也是祭司,但同时也被视为同盟军对抗非利士人的职业领导人。关于以利族的后面这些传说,是极不可靠且晚出的,而关于撒母耳的传说则全然不足采信,在其中,他一会儿是拿比儿又是拿细耳人、祭司,最后又被当作军事首领。在这些叙事被编纂的时代,对于同盟时代的真实情况,显然已不再有任何确实的认识。最可靠的史料,底波拉之歌,显示女先知并立于军事领袖拿弗他利族的战争英雄巴拉之旁,作为同盟军的领导人,巴拉有许多其他部族出身的有力结盟者和他站在一起。传说清楚知道且报道的,只有底波拉和撒母耳,他们有规律地进行“宣判”,亦即应要求而给予诉讼神谕。
▲以色列古代油画
现今版本的摩西六书也报告了同样的事:创造出“客观的”、永久适用的法规范且将之书写成文固定下来的,是摩西与约书亚,还有撒母耳。在一个确实的传说场景里,亦即在选立扫罗为王后,他确立了王的特权。总而言之,在“士师”这里,北日耳曼的类似例子里所见到的那种持续发挥功能的“宣法”,是没有成立余地的。底波拉这类的“先知”所给的是政治神谕而非诉讼神谕,卡理斯玛“士师”的特殊技能是政治一军事决定,而非法律判决或睿智。依此,实情极有可能是:两者,受到肯定的先知与战争英雄,即使在承平时也被要求调解纷争,而世俗的战争英雄一旦像亚比米勒那样确立其支配后,也总是不约而同地会将此种调停视为支配权而掌握在自己手中。
不过,最初的几个王主要并不是被视为法律的担纲者甚或法律的创造者,而是军事领导者。传说里假定大卫曾在某个情况下插手干涉血仇斗争。不过显然直到所罗门才有系统地将司法掌握在手里:传说里提到在他治下由他兴建了一个法院。或许由于此番更张,他被后世视为审判智能的源泉。不过,我们首先就从未听说列王曾设置任何官职以求法律的统一,甚至在亚哈治下,宫廷还借着左右法官而扭曲法律,而在此,王显然并非法官。直到耶利米时才首度看到王于午前坐镇于法庭。不过,审判先知本身的法庭倒是由官员(Sarim)与长老,连同作为审判助手的人民(kahalha*am)一起组成。
▲所罗门
传说不会是如此,如果法创制是士师及权力后继者(亦即诸王)的主要贡献,或者这是现存诸法律集的来源。上述提及的传说的各个意味不明之处,显然是后来才添加进去的,我们将看到,时当“美好的古法”与理想的承平君主和堕落的当代两相对举的时代。诸法律集本身也必定是另外一个样子,如果它们是源自以色列原本就行之有素的统一的官职裁判。倘若果真如此,那么毫无疑问的,这些法律集也必定在现实里具有长远不坠的实际通用效力。
事情正好相反,至少就债务奴隶法而言,换言之,在整个社会法实际上最重要的部分上,如我们所见的,确实正相反。一如世界各处,法律在以色列也曾经由古代司法集会所的法律实际适用而得到发展。一旦公布的判决会被视为先例,人们极不愿有所背离。“Chuk”似乎是通过判例所形成的约束性风俗习惯与法律惯习的古老典型表现。按照如此形成的习惯而给予法律指示的领袖(在底波拉之歌里也包括军事指挥者),在古代以色列称为“chokek”。
▲以色列古城
在后来的史料里,有时候也使用同义词Thora、Gedah、Mischpat。其中,Thora,精确地说,是指神谕与我们后面将看到的,通过利未人的灵魂司牧的教诲;Gedah,如后面还要更加确定的,是借着军队集会的决定而受到承认的命令。最后,mischpat既是判决也是法规范,因此也是这些词语里最决断性的纯粹法律用语。只要是涉及规范问题,此语特别被乐于使用来指被理性地定式化的法律,与chuk相反。奠基于巴比伦影响的契约之书的规范,是mischpat而非chuk。不过,这两种法律史料有个共通点:只运用或确认已经通用的法律或假定通用的法律或假想的法律。
结语至于有意识地创造新法律,在以色列首先考虑到的是口头神谕。后代的神学家也是以“汝当如何如何”这样的命令的范畴形式来表达他们的社会伦理训示。有意识的法律新创制的第二种形式,是以色列特有的:庄严的“契约”(berith),通常紧接神谕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