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擅自骑走他人的摩托车,驾驶人意外发生车祸身亡,车辆保管人员是否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这样的事件真实发生的时候,法院会怎样判?
2020年1月13日晚21点, 重庆垫江县***局交通巡逻***大队接到当地市民的报警电话,报案人声称明月大道附近发生了一起车祸,摩托车倒在马路中央,而驾驶员躺在离摩托车几十米远外的人行道上,满身鲜血、生死未卜。
办案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并联系了120急救中心赶往现场进行救治,不幸的是驾驶员由于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就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事故发生的时候路边行人稀少,没有路人目击整个事故的发生过程,民警无法确定该摩托车是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
办案民警在对现场事故车辆、散落物件和路面情况进行初步勘察发现,摩托车遭受了强烈的碰撞,双面皆有严重的磨损痕迹,但现场并未发现其他车辆的散落物,在事故发生几十米处的路沿上,民警发现了碰撞的痕迹和事故摩托车擦落的车漆,初步判定这是一起由于摩托车单方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
好好行驶的车辆为何会撞上路沿导致车毁人亡?随后***局调出了该公共区域的监控记录,从视频中可以看到驾驶员开车红色摩托车在镜头中一闪而过,车速明显过快,行至明月大道段,摩托车与街道路沿发生碰撞。
明月大道限速50公里每小时,专业机构鉴定死者驾驶速度高达80公里每小时,存在严重超速行为。高速飞奔的摩托车撞擦路沿失控,侧翻倒地、磕碰翻滚,这个过程中驾驶员直接被甩飞出去,而摩托车与地面摩擦出骇人的火花,滑行了几十米才停下。
事故的真相查明,警方确认是车辆超速行驶导致意外,本以为就是一场寻常的交通事故,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却完全超出了所有人的意料。
由于死者身上并没有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物品,办案民警一时之间无法与其家属取得联系。
通过调查事故车辆,民警发现,该摩托车车主是一位姓李的男子,已经40多岁,常居外地,可死者明明是一位20出头的年轻小伙,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死者的真实身份是什么?车主与死者又有怎样的关系?
正当民警困惑不已的时候,另一通报警电话打了进来,报案人声称自己帮朋友保管的摩托车被人骑走了,更巧的是这辆被人骑走的摩托车正是发生事故的那辆!
据报案人高某称,死者姓邓,21岁,是重庆市垫江县人,但这两人才认识几个小时,可以说在此之前并无交集。
既然是互不认识的两个人,那高某保管的摩托车又怎么到了邓某的手上?
民警询问高某得知,两人相识是因为共同的好友邬某。邬某是一位摩托车爱好者,也是当地摩托车俱乐部的成员,与许多摩托车爱好者经常聚在一起玩耍、骑行。
案发当日几位车友约好到重庆市天宝寨公园玩耍,其中就有高某,而邓某是邬某的同学;
许久不见,邓某想着和老同学叙叙旧,就这样两波人因为共同的朋友凑到了一起。
事发当天,因为高某要参加朋友的婚礼,而他自己的摩托车比较破旧,为了撑面子就把朋友让他保管的宝马摩托车骑了出来,完事之后高某就骑着这辆摩托和邬某等人会面。
由于这辆摩托车价格昂贵,都是摩托车爱好者,众人一眼就被这辆拉风的车吸引,邓某看到这辆辆宝马摩托车时,更是两眼放光。
众人谈话期间,另一位车友借用了一会儿高某的摩托车出去买烟,回来停车熄火后没有把摩托车的钥匙拔下。
邓某径直走向摩托车,直接跨坐了上去,他转头对一旁的高某说,“我试坐一下”。
因为有共同的朋友,高某也没好意思直接拒绝,也以为他就是坐一下就同意了,可他完全没注意到,邓某的手已经伸向摩托车钥匙,他迅速发动车辆一转眼摩托车像离弦的弓箭飞了出去。
高某这时有点急了,毕竟是朋友的摩托车,价格也不低,磕着碰着了怕是不好向朋友交代,于是他大声制止邓某,但邓某全然当没听见,很快就骑着摩托车消失在众人的视线里,直到众人聚会结束也没见邓某把车骑回来。
由于高某并不认识邓某,也根本没有他的联系方式,无奈的他只得向邬某求助看能否联系上邓某,谁知接下来的几个小时两人给邓某打了几十个电话也没打通。
高某第一反应是邓某是骑着他的车跑路了,情急之下就报了警,却意外从***口中得知邓某驾驶着他保管的摩托车出了车祸,人也当场身亡。
高某回想起当时的场景说:“我报警的目的,完全没有想到他是出车祸了,我以为他是把我摩托车骑起跑了”。
他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就一次普通的车友聚会竟然出了这样的祸事!朋友的摩托车已经被撞得几乎报废,无论是维修还是赔付都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
想着年纪轻轻的邓某在车祸中失去了生命,高某心软就没有继续追究他私自骑走摩托车导致车辆损坏的责任,而是自己独自将摩托车的费用赔给了好友。
然而令高某没想到的是,自己的好心不但没有给这件事故画上句号,反而被邓某家属一纸诉讼告到了法庭,他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卷进了一场生命权的纠纷案中。
事发后,死者父母以被告高某没有拔下车钥匙,没有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某赔偿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万元。
事故的矛盾点瞬间指向了高某。
在高某看来,他有足够的理由向邓某索要赔偿,他还没有追究邓某责任,对方家属却反咬一口,这让高某十分诧异。
那么高某作为涉事摩托车的保管者是否尽到了对车辆的管理义务?原告邓某的家属的诉求是否合理?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件于2021年7月31日正式开庭审理,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原告方认为,高某作为该摩托车的管理者没有及时拔下车钥匙,没有妥善管理该车辆,间接导致邓某发生意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高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这一行为是否是其没有尽到妥善管理车辆义务的体现?
仔细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机动车管理人有过错的几种情况的规定: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你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被告方针对以上四条对车祸中机动车车主或管理者有过错的情况进行举证辩护:
其一,被告辩护律师提供了重庆司法部门依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面详细地记录了车辆性能等一系列检验结果,涉事摩托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内各项机能正常,并不存在任何缺陷;且交通部门经过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并非车辆缺陷导致,因此机动车管理人不存在第一项规定中的过错;
其二,被告方出具***机关的调查证明证实高某和死者邓某确不相识,对邓某是否有驾驶资格并不清楚,且在邓某开走车辆后与邬某的通话记录可以证明,高某一直在尝试和邓某联系希望及时制止邓某的行为,尽到了提醒和管理的义务;
其三、通过法医的检验,死者邓某也没有饮酒或者服用药物,也没有相关的疾病。并且邓某擅自驾驶摩托车离开并未提前告知高某,高某当场制止未果,故邓某本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则,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高某有其他过错行为。
最后法庭就原告所诉讼的高某未拔车钥匙一行为是否和邓某车祸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做出审理和判断;
高某未拔车钥匙并不是为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提供便利,更不是对他人随意用车的暗示,这一行为并不会给他人造成不便和损害。
并且垫江县交警大队已经对该交通事故进行明确的定性和权责划分,邓某要担负全责。
而高某的行为与邓某的车祸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事故的发生高某并无任何责任。
法院依此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结果,双方都表示认可,不再进行上诉。
作为被告的高某认为邓某家人经历了丧子之痛,悲痛中做出错误的判断,将他当做了情绪的发泄口,他能够谅解;
除了不追究邓某擅自取车的责任外,在判决之后还出于人道主义给与死者家属一定的慰问和补偿金。
原告方或许是在几番理性的思考和争论之中明白酿成这样悲剧的主要责任还是在自己孩子身上,迁怒他人是不合情理的,所以也放弃了上诉。
失去亲人的确是沉痛的,但生活仍要继续。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行为人,要用理智和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法律、道路交通安全等。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切勿因一时任性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既伤害了自己,也刺痛了家人的心。
我们惋惜这场悲剧的同时,也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如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经济条件越来越好,车辆已经是很多家庭的标配,但对如何管理好自己的车辆以及管理不当可能带来的后果认知都还很模糊,切勿因为一时的人情面子不计后果地把事故隐患置于他人的掌控之中。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也是铁面无私的,它不会因为听信情面的说辞而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
遵纪守法,谨言慎行!